Article 21
In force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代替货币支付。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工资,但不得低于按月、日、时计算的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包括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应当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各项收入,但不包括下列各项收入:
(一)中夜班津贴,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岗位津贴;
(二)加班加点工资;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福利待遇。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