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Amended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自治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干扰佛教活动场所正常秩序,干扰佛教协会、佛教教职人员开展正常教务活动的;
(二)未经批准,自治州外佛教教职人员到自治州举行或主持佛教活动的;
(三)未经批准,非佛教教职人员擅自主持佛教活动的;
(四)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传教的;
(五)未经批准,跨区域组织或主持集体佛教活动的;
(六)擅自寻访、认定活佛转世灵童的。
Local Regulations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