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佛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教职人员进行爱国爱教、守法持戒、民族团结和维护稳定的教育;
(二)协调处置佛教内部和教职人员之间的矛盾纠纷;
(三)制定和实施佛教活动场所内部管理制度;
(四)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活佛转世灵童的寻访、认定、坐床以及经师选聘等活动;
(五)负责佛教活动场所经师、僧官等主要僧职人员的推荐、选聘和备案;
(六)开展自养活动和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七)接受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