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房屋安全责任人对危险房屋进行治理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给予支持配合。

房屋使用人不得阻碍房屋安全责任人对危险房屋采取排险解危措施,需要撤离的,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撤离。房屋危险解除后可以继续使用,房屋使用人要求回迁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予以配合。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