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禁养区划定前已经存在的养殖场(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限期关闭或者搬迁。在限养区内,不得擅自新建、扩建养殖项目。
经批准建设的畜禽养殖场(区)、屠宰场应当配套建设污水收集、处理和利用设施,保证污水达标排放,并对粪便及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鼓励和促进采取畜禽养殖与种植相结合等综合利用方式,消纳畜禽养殖废弃物。
Local Regulations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