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规定,青山保护管理机构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履行青山保护恢复治理职责的;

(二)对严重破坏山体和依附山体植被的行为不采取积极处理措施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青山保护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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