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Repealed

履行青山保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矿山及权属清楚的采矿迹地,由采矿权人负责恢复治理;

(二)修建铁路、公路、水利、通讯、电力等基础设施破坏的山体和依附山体植被,由建设单位负责恢复治理;

(三)修建公墓破坏的山体和依附山体植被,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恢复治理;

(四)开荒地还林、超坡耕地还林、封山育林,权属不清的采矿迹地等其他应当恢复治理的区域,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恢复治理。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