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Repealed

支持国内外各类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开展创业(风险)投资业务。对注册地在本省境内并且投资行为符合条件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按照省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创业(风险)投资专项补助资金。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科技信贷投放,扩大知识产权抵押、质押等科技贷款规模;支持科技型企业通过境内外上市、发行集合债券和信托产品、开展融资租赁等方式进行多渠道融资。

鼓励建立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推动保险机构开发科技保险品种,为新产品研发、试生产和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融资和保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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