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Repealed

重点科研基础设施、重大科技创新工程等建设项目用地,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政府投资计划。

省级以上产业园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的研究开发项目用地,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依法采取协议出让等方式取得。

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自主创新示范企业的生产性建设用房、科研机构科研用房,以及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等建设工程,依照国家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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