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Amended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管理体制。自治州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对县(市)人民政府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的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发展与改革、国土、交通、水电、农牧、林业等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设置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应当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村规民约,做好本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义务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并有权检举、控告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30,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