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Amended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

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四)不按照规定收取规费,或者截留、挤占、挪用规费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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