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供热方案进行建设,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不得违反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网供热。
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建设资料移交市、区供热管理机构、部门和供热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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