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

城市供热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预留热源以及其他供热设施的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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