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健全管理制度,公开检验方法、检验流程、排放限值标准、收费标准和监督投诉电话;

(二)制定并落实便民服务措施,提高检验工作效率;

(三)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排气污染物检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验,出具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

(四)检验设备应当符合规定的技术规范,并经法定计量检测机构定期检定或者校准合格;

(五)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传输网络,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网络管理系统对接,按照规定传输机动车排放检验的数据;

(六)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

(七)不得以任何形式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和治理业务;

(八)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