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Amended机动车排放检验由依法取得计量认证证书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承担。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告取得认证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名称、地址、服务内容等基本信息。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行选择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排放检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到其指定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排放检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采取措施实现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配套设置于同一地点。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