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或者指定具体部门负责,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对本单位人员的法制教育;

(二)协助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三)加强治安防范,预防案件和事故的发生;

(四)排查调处矛盾纠纷,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五)对本单位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改造工作;

(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单位的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教育、管理工作;

(七)参加所在地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八)向所在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报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建议;

(九)参与所在地的平安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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