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
- In force from
- —
- Articles
- 24 articles
(2010年11月25日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并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一)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惩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
(二)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建立和完善治安防控体系,严密社会管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
(三)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调解联动工作机制,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化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
(四)依法推进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信息化、社会化建设,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五)教育、挽救和改造违法犯罪人员,做好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强化对公民特别是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和行为规范教育,提高公民道德素质,增强法制观念;
(七)组织开展平安创建活动,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行为,营造维护治安人人有责的社会氛围;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任务。
(一)贯彻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研究部署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各部门、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四)检查、考核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和领导责任制的执行情况,依照本条例决定或者建议奖惩;
(五)加强社会治安动态监测及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适时向社会通报本地区社会治安状况,受理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工作的批评、建议和意见;
(六)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其他事项。
市、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一)贯彻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落实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制定的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平安创建活动等部署;
(三)排查化解辖区内矛盾纠纷;
(四)参与有关治安、安全排查整治等专项行动;
(五)协调落实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措施;
(六)组织开展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安置帮教和对社区矫正人员、吸毒人员等重点人员的帮教管控;
(七)加强对社区闲散青少年、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流浪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等青少年群体的教育、服务、救助和管理工作;
(八)协同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国家安全教育、法律援助、安全生产监管、交通管理、消防管理等工作;
(九)全面掌握辖区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形势,提出工作建议。
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一)对村民、居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以及防盗、防火等安全教育;
(二)动员和组织村民、居民和辖区单位、其他组织参与平安建设,开展群防群治活动,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三)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活动,调处民间纠纷,收集、反馈涉及社会稳定的信息动态;
(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以及对有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帮教工作;
(五)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
(一)宣传、贯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对本单位人员的法制教育;
(二)协助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三)加强治安防范,预防案件和事故的发生;
(四)排查调处矛盾纠纷,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五)对本单位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改造工作;
(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单位的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教育、管理工作;
(七)参加所在地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八)向所在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报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建议;
(九)参与所在地的平安建设。
(一)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二)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工作;
(三)结合办案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督促有关单位加强管理,消除隐患;
(四)制定应急预案,依法处置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突发性事件。
市、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见义勇为行为的申报认定、表彰奖励和宣传、救助工作,以及见义勇为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一)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和各项工作措施,工作成效显著的;
(二)在打击犯罪、治安防范、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治安管理和安置帮教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三)本地区社会治安持续稳定,刑事案件发案率下降,没有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社会丑恶现象得到遏制的;
(四)本单位坚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制度化,内部治安秩序良好,没有发生刑事案件,干部职工没有违法犯罪的;
(五)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一)因领导工作不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机构不健全,造成本地区、本单位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者重大治安灾害事故,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不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职责,在当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不达标的;
(四)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者重大治安灾害事故有意隐瞒不报、作虚假报告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其他不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由批准机关撤销荣誉称号,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