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8

Amended

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中的下列事项,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一)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计划;

(二)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

(三)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

(四)对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五)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六)对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其他应当通报或者公布的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