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1
Amended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时,应当召开工作会议,可以通知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备案审查专门工作机构有初步审查意见的,应当到会作初步审查意见说明。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应当自收到审查要求或者初步审查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经主任会议同意,向制定或者发布机关提出需要修改或者撤销的书面审查意见;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与备案审查专门工作机构之间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分别向主任会议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