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7

Amended

前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实施办法第六十四条所列内容需要进行审查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

备案审查专门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审查建议后及时进行研究,可向审查建议提起人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了解情况,必要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负责人批转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备案审查专门工作机构经过初步审查,认为不需要进入审查程序的,报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应当向审查建议提起人说明理由。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