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Amended

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前应当制定执法检查方案,执法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检查的对象、内容、方式、时间安排、检查组成员以及具体组织实施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等。

执法检查方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拟定,经主任会议决定后组织实施。

执法检查方案一般应当于执法检查两个月前通知被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机关。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