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进行评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评议意见,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七日内汇总整理,经主任会议决定,交报告机关及时办理。报告机关应当根据评议意见制定整改方案,在一个月内将整改方案报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并在评议意见规定的期限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整改情况。
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评议情况可以对专项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经测评,满意和基本满意人数未超过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报告机关再次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