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及管护中的重大问题。

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国土、审计、农业、林业、农发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做好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理和保护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管护、协调和指导工作。

村(居)委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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