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标准、安全监测、巡查、考核、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管理。

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水利站的业务指导,定期对乡镇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Local Regulations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