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实行谁投资、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
政府投资兴建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小(二)型以上的蓄水工程和骨干引、提、排水工程由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护,其余小(微)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所属乡镇水利站负责组织管护。跨乡镇的小(微)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由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该设施所在地之一的乡镇水利站负责组织管护。
社会投资兴建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由投资者设立管护单位或指定专人负责管护,并报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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