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属于基本建设范围内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其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其他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管理,按照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