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理保护条例/Chapter 2 规划与建设Article 10In force经批准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规划是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依据。新建、改建、扩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及其他涉及农田水利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规划。 经批准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规划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Local Regulations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