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二)、(三)、(六)项、第十七条规定的,由自治县特定林木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造成特定林木严重损伤的,每株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造成特定林木死亡的,每株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五)项规定的,由自治县特定林木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并处以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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