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养护责任人未按照养护技术标准对特定林木进行养护的,由自治县特定林木主管部门责令养护责任人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特定林木损伤的,每株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特定林木死亡的,每株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第二款规定,养护责任人发现特定林木受害、生长异常或者死亡情况,未及时报告的,由自治县特定林木主管部门处以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养护责任人擅自处理死亡的特定林木,由自治县特定林木主管部门每株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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