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

面积在二十公顷以上,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五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湿地,可以申请设立省级湿地公园:

(一)具有独特的湿地自然景观和较高历史文化价值;

(二)湿地生态系统在本省范围内具有典型性、代表性;

(三)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价值。

省级湿地公园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命名。省级湿地公园认定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可以根据湿地保护需要,设立本级湿地公园。

新建湿地公园边界四至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不得重合或者交叉。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