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26, 2013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14
- Artic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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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防震减灾法》规定
(2013年7月26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专人负责防震减灾工作。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规划、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农村工作等相关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防震减灾规划及年度防震减灾工作计划制定区县防震减灾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防震减灾规划和工作计划的实施。
市和区县地震监测台网建设、运行和维护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新建、扩建、改建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建设强震动监测设施,并符合同步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的规定,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一)特大桥梁、大中型水库大坝;
(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主干线及大型交通、通信枢纽等城市基础设施主体工程;
(三)12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
(四)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建设工程。
前款所列设施或者建筑物的所有权人负责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管理和运行维护,并保证监测数据的正常传输。强震动监测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由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补贴。
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强震动监测数据的归集和使用管理。
地震预报意见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发布。
(一)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重大影响的大型交通、电站、通信枢纽、广播电视设施、学校、医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设施等建设工程;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水库大坝、堤防,贮油、贮气设施,输油、输气设施,贮存易燃易爆、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核供热、核能研究、核能利用放射性物质贮存设施等建设工程。
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确定。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情况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一)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
(二)进行结构改造或者改变使用用途可能影响抗震性能的;
(三)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达不到现行抗震设防要求的。
鉴定单位应当向所有权人出具抗震鉴定报告,抗震鉴定报告应当包括鉴定结论、加固价值评估及抗震设防建议。抗震鉴定报告应当报送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地震部门备案。
抗震加固改造方案应当经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共同决定。抗震加固改造方案应当明确具体实施抗震加固改造项目管理人,项目管理人承担建设单位的相关职责,依法组织竣工验收。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抗震鉴定情况,编制抗震加固改造计划,并逐年推进。
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地震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教育、卫生、文物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抗震加固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抗震加固的实施。
使用人拒不按照规定搬出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书面责令使用人搬出,情况紧急危及公共安全的,为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责成有关部门组织搬出,并妥善安置。
编制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时应当落实防震减灾规划的相关要求,充分考虑防震减灾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地震等部门应当制定抗震农民住宅建设技术标准,编制抗震农民住宅设计图集和施工技术指南,并免费提供。
区、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本区县农民住宅抗震加固改造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引导农民进行住宅抗震加固。
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农村工作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民住宅抗震加固改造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和标准,认定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并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位置向社会公布。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运行维护情况的监督检查,每2年组织一次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核定。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所有权人负责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和管理,并按照规范设置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补贴。
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交通、通信等城市基础设施和本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将与地震灾害有关的基础数据提供给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震发生发展机理,活动断层和地震小区划情况,编制风险源和风险区划图,并向前述部门或者单位提出地震应急风险防范任务要求。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风险源、风险区划图和地震应急风险防范任务要求报送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地震应急和救灾资金、物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应急和救护物资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引导市民储备必要的应急和救护物资,提高市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作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材料。新闻媒体应当在公益广告时间或者版面免费刊播适当比例的防震减灾公益性宣传内容。
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应当免费对公众开放。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灾情信息速报网络和灾情速报平台。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在京防震减灾科研机构优势,联合开展地震预报基础研究,不断提高预测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