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干涉企业招投标的;

(二)干涉企业工程建设过程的;

(三)干涉企业采购的;

(四)干涉企业对各类合作者自由选择的;

(五)以参股分红、合伙合作等方式向企业谋取利益的;

(六)向企业索取或收受钱物、报销费用的;

(七)强制企业捐赠、赞助,购买指定商品、订阅报刊、刊登广告或者接受指定服务的;

(八)强制企业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组织的;

(九)强制企业参加各类收费性质的会议、培训、考察、检查、评比等活动的;

(十)接受企业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以及影响公正执法的有关活动安排的;

(十一)对投诉或者反映问题的企业、个人打击报复的;

(十二)向企业收取未经依法设立的行政事业性费用的;

(十三)未经法定程序对企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十四)其他严重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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