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会计档案等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出具法定文书,开具法定票据、清单,妥善保管扣留财物,并按规定时限作出处理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使用或者处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
行政强制措施时限和解除条件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