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不得违法违规收取费用,罚款不得与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利益挂钩。

行政执法机关罚款、收取费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开具法定票据、清单,并执行收支两条线和罚缴分离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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