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Repealed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收到书面审查意见后,在指定期限内仍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向主任会议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建议,由主任会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撤销规范性文件的议案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依照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撤销规范性文件的议案时,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