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Repealed

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修改或者废止的,不再进行审查;按照所提意见部分修改的,应当进行再次审查。对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重新发文和公布,并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报送备案。对废止后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公布废止决定,并将废止决定向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研究,认为规范性文件应当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不予修改或者废止,或者提出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理由不成立的,由备案审查工作委员会报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文件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