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Amended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或者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核定用水计划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加价水费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未建立健全节约用水日常检查与定期考核制度的;
(五)未按照规定处理对违反节约用水行为的举报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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