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节约用水条例/Chapter 6 法律责任Article 35Amended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及有关区(市)县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二)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节约用水设施、设备的;(三)供水企业向未取得用水计划的非居民用户供水的。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