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Chapter 6 法律责任Article 34In force财政、价格、审计等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举报和投诉事项拖延、推诿或者不依法处理的;(二)不履行政府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的;(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