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Chapter 6 法律责任Article 60In force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镇、乡人民政府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5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