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及时提出意见并反馈。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