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Amended

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收到分送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后,应当及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报送法制委员会。

必要时,法制委员会可以召开审查会议,也可以与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联合召开审查会议,并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有关人员到会说明。

法制委员会审查认为规章存在法定撤销情形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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