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Amended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规章存在法定撤销情形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法制工作委员会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规章存在法定撤销情形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章进行主动审查。
Local Regulations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