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Repealed

乡镇、城市街道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未设专职工会主席的,应当配备工会专职工作人员。

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不足200人的,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上级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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