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Article 20Repealed违反本办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或者将其归属本单位其他部门的;(三)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四)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