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Repealed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政府在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成立涉及职工利益的社会性管理机构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的人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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