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Repealed

农村村民和居住在农村的非农居民每户只能有一处符合规定标准的宅基地,多占的宅基地,要依法收归集体所有。

每户住宅建设用地面积标准,按《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下限执行。

宅基地批准后超过一年未建设住宅的,批准手续自行作废,再建设住宅时,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利用作废手续建设住宅的,按非法占地论处。

对农村超占的旧宅基地责令退还,暂时难以退还的,实行有偿使用,超过部分以每平方米每年缴纳2元的土地使用费为基数,每年递增50%的收费标准,由村统一收取,统一管理,用于农田基本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25,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