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Repealed

严禁荒芜土地。荒芜土地应缴纳土地闲置费。

建设单位经批准使用的土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兴建的或者企业撤销后无人经营的,视为荒芜土地,经原批准机关同意,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

集体和个人承包经营的土地,弃耕一年以上的,均视为荒芜土地,由原发包单位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Local Regulations ·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25,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