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认定和证明归侨、侨眷身份时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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