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Article 16In force侨务专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私分。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侨务专项经费的使用加强监督。经办各类侨务专项经费的机构、人员,挪用、截留、私分侨务专项经费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追回,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7